海量财经 | 南玻A大股东前海人寿被判赔84万未付 却在年报回函“暂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海报新闻记者 张卿彬 报道
“我和前海人寿的案子再审裁定在2025年12月就已下达,但对方始终没有履行判决,他们作为南玻的第一大股东,却在南玻的年报中表示,公司暂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王先生称,其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走完全部司法程序,然而,判决生效后,这笔84万余元的赔偿迟迟未能兑现。
日前,王先生发现,前海人寿作为南玻A(000012)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中称自身不存在未履行的法院生效判决,与案件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就此对信息披露内容提出疑问。
84万赔偿悬而未决:判决生效半年,前海人寿被指未履行
据了解,王先生原为前海人寿员工,双方因薪资调整、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纠纷。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前海人寿不服结果,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前海人寿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主张的薪随岗变、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发放,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令前海人寿在判决生效七日之内,支付绩效工资79200元、工资差额68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52元,同时驳回前海人寿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前海人寿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公司补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但未被法院采信。2025年6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前海人寿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12月9日,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案件至此尘埃落定,847252元的赔付责任正式生效。
2026年7月2日,王先生告诉记者,前海人寿于7月1日通过执行局告知,他们准备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但是截至发稿王先生尚未收到款项。

南玻年报:前海人寿回函称“暂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我的案子再审裁定在2025年12月9日就已下达,官司一路胜诉,可对方迟迟没有支付赔偿。”令他不解的,还有前海人寿在《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的表述。
“年报中显示,前海人寿是南玻A第一大股东”,王先生称,对方明明没有履行判决,为何在年报中所说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南玻A于2026年1月9日致函前海人寿,要求如实填报是否存在未履行生效判决、大额债务逾期等情况。针对这个问题,前海人寿书面回复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记者注意到,在南玻集团的2025年年报任职情况中,多位董事为前海人寿高管。


6月30日,记者联系了前海人寿与南玻A。前海人寿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记录下问题,但需要专门对接的同事予以回电答复,截至发稿记者暂未收到前海人寿方面回复。
同日,记者向南玻集团发送采访函,询问在收到股东回函前,是否要求前海人寿提供相关涉诉及执行进展证明材料(如法院结案证明、付款凭证等),还是仅以股东单方书面声明作为披露依据等问题。截至发稿,南玻方面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
律师解读:“未履行生效判决”定义清晰,回函或构成虚假陈述
对此,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郭越律师认为,生效民事判决确定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未足额支付、未清偿完毕,就属于“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二审判决是终审裁判,本案二审维持原判送达后即生效,一审判决中载明7日内付清款项,因此,在二审判决送达后七日履行期限届满,前海人寿未付款,自此便形成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客观状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郭律师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披露股东执行信息意在全面揭示信用风险,不限于被法院惩戒的情形。前海人寿回函内容与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相悖,上市公司据此披露年报存在合规缺陷,劳动者的质疑具备合理性。
他指出,“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定义清晰,前海人寿作为大型保险机构具备专业法务能力,不应当存在理解偏差。客观事实若存在到期未清偿终局判决债务,回函却称无相关情形,内容与真实事实完全相反,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虚假记载的法定情形,构成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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