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部门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新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近日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进行优化和完善,重点对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保障金征收时限、减免政策等政策关键点进行了修订。

2018年,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办法对标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规定,补齐了以劳务派遣与劳动事务代理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短板。以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既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以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双方协商来定,政策更加灵活,贴合实际。在减免政策方面,删除了阶段性实施的减免条款,增加了执行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的表述,为后续执行国家和省新出台的优惠政策预留了空间,保障政策长效稳定。
同时,新办法放宽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时间,将残疾人就业人数认证时限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残保金缴纳时段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明晰县级税务部门为征收主体,并继续使用税收票证,让征管服务更便民。同时,明确了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办理程序,固化已有实操程序,让政策执行更有章可循。
根据新办法,征收机关可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多元方式开展日常征收检查。新增征收机关催报催缴前置程序,明确先由税务部门开展催报催缴,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再由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细化部门权责衔接,形成全链条监管闭环。
(大众新闻记者 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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