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橘子宾馆”被桔子酒店起诉侵权索赔10万元 店主回应:取名源自孩子爱吃
橘子宾馆(受访者供图)
河南平顶山一家橘子宾馆,被全国连锁品牌桔子酒店起诉侵权,并索赔10万元,理由是“橘子”和“桔子”的标识相同,侵害了商标权。
这让橘子宾馆的店主郑先生很是无语。6月23日,他告诉记者,该案将于25日在法院开庭,对于这起“从天而降”的官司,郑先生和家人表示会积极应诉,“我们2017年就注册了商标,如果你说不能用,为何当时不说,现在来起诉?”
郑先生说,在当地人看来,宾馆和酒店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何况他们家的店很小,体量也不足以和“桔子酒店”相匹配,谈不上影响对方生意,“平时都是我爱人在打理宾馆,有16间房。我们取名橘子,是因为孩子爱吃这个水果。”
橘子宾馆被桔子酒店告了
店主无奈:从来没想过会侵权
郑先生介绍,2017年,家里人一起出资,在河南平顶山市某学院附近开了一家宾馆。当时想着取名,去工商部门注册时,提交了好几个名字,均因重名或不合适被驳回。
后来想着孩子喜欢吃橘子,就顺着这个意思,直接取名“橘子宾馆”,结果顺利通过,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合法登记。
他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显示,橘子宾馆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郑先生说,平时宾馆由他爱人冯女士在打理,最初只有10间房,2019年的时候,又重新装修扩充到了16间房,但价格都还不算太贵。
橘子宾馆的房间标价(受访者供图)
记者注意到,这家橘子宾馆在各个平台都有上线订房服务,最便宜的房间为55元一晚,最贵的麻将套房是200多元一晚。房间分为单人间双人间和套房等等,不少用户都留有好评。
郑先生告诉记者,最初注册时,他们没有想过会侵权,“只是知道取个名字,做个门头,营业执照只要能在工商局办下来,不就是合法的?谁会去注意商标呢?”直到收到起诉书后,郑先生还有些纳闷,到底是哪儿侵权了呢?
橘子宾馆的营业执照
桔子酒店索赔10万元
要求立即变更或删除“橘子”标识
郑先生提供的一份来自平顶山市法院的传票显示,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将于6月25日在法院开庭审理。
郑先生收到的法院传票(受访者供图)
在起诉书中,桔子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为全国连锁“桔子酒店”品牌持有方,拥有第43类住宿服务相关注册商标。桔子酒店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删除线上线下所有含“橘子”字样的标识,并要求现经营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对于桔子酒店的诉讼主张,郑先生告诉记者,此事出来后,妻子冯女士经常会打电话跟他沟通进展和细节,“我们家是宾馆,在当地人看来,和酒店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并不存在影响对方的生意。”在郑先生看来,自家宾馆的经营模式、价格定位和服务档次上,与原告的中高端连锁酒店有天壤之别,双方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前提。
郑先生告诉记者,如果现在要去重新更换店名,在各个平台和线下,起码又要花费几万元,何况现在自己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注册商标,那么要去理论,可能就更麻烦。
记者注意到,桔子酒店一方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300545号“桔子酒店”商标、第7300539号“桔子水晶酒店”商标、第11460574号“桔子酒店·精选”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酒店外观、店招、内部用品、装饰装潢、网络、对外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桔子”、“桔子酒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美团、携程、同程、艺龙、飞猪、高德等网站、酒店门头及内部所有“橘子”标识进行变更及删除,不得再使用与“桔子”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桔子酒店起诉橘子宾馆的民事起诉状
桔子酒店起诉橘子宾馆的民事起诉状
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桔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针对此事,记者致电原告方桔子酒店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暂时不接受采访。
含有“桔”字店招
多家中小酒店成为被告
公开资料显示,桔子酒店由创业者吴海于2006年在北京创立。2017年,华住集团以36.5亿元收购桔子水晶酒店集团100%股权,将其纳入旗下中端品牌矩阵。截至2025年7月,桔子酒店开业门店超1000家,覆盖全国300多个城市。
天眼查显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涉及可查司法案件337起,其中63.88%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记者梳理发现,实际上,从2026年5月至12月,桔子酒店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过全国多家中小酒店,而这些酒店、宾馆被起诉的共同原因都是名称含“桔/桔子”等字样。
律师解读:
应避免商标权过度扩张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记者,从商标法维度,“橘”“桔”为异体字,读音、含义完全一致,构成文字近似;双方同属住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商标侵权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容易导致混淆”,需综合全案判断。
原告涉案“桔子酒店”商标2012年核准注册,权利时间早于被告2017年的企业名称登记,被告不满足商标法在先使用抗辩的时间要件。但如果被告仅规范使用登记的全称,未突出使用“橘子”字号,且未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装潢,结合其仅16间客房、60-100元定价的小微经营规模,与原告中高端连锁酒店的客群、经营模式差异显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低。
不正当竞争认定需考量主观攀附恶意,如果被告系善意登记使用,司法应兼顾商标保护与小微经营者的合理名称使用空间,避免商标权过度扩张。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免责声明:以上数据来源于天眼查等平台,相关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联系0531-85193563。
本文来源:封面新闻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源于互联网搜集,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