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在会上表示,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关键利益。《条例》充分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增强企业投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续期等方面都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规定。

其中,在矿业权出让方面,《条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即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避免“唯价高者得”,进一步支持勘查技术能力突出、具有资金实力的各类主体获取探矿权,促进探矿权人将更多资金投入找矿,加快勘查进度,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建议企业在参与矿业权出让时,注意出让公告上的出让方式和具体条件。

胡斌华介绍,《条例》同时细化了可以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包括按照规定需要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开采深部上部或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同一矿业权人名下矿业权之间的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等。胡斌华特别说明,这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夹缝区域以及矿山深部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可协议出让,有利于支持矿业权人对现有矿山“探边摸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

在矿业权转让方面,《条例》明确了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包括协议出让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矿业权被查封、存在权属争议、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等。企业在转让或受让矿业权前,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情形以及原出让合同中是否有限制转让的条款,避免后面引起纠纷。

在矿业权续期方面,《条例》明确续期应在矿业权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提出申请。矿业权人应注意持有的矿业权期限,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

胡斌华表示,《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探矿权续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同时,对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条例》还细化了续期核减勘查区域面积制度,一是明确对探明矿产资源的勘查区域,可以不核减;二是对因公共利益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勘查的区域,可以抵扣需核减的面积。这些规定体现了《条例》坚决遏制“圈而不探”行为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采矿权方面,《条例》明确规定采矿权范围内仍有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