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 例

2026年1月16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托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变更后,未在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变更。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危化品经营安全负总责,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法定载明的重要信息,是监管部门认定的责任主体,换人不换证,会导致责任主体悬空、监管失效、事故追责无据,换人属于许可内容变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同时,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危化品安全管理资质,发证机关需核验新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资格证书,确保新主要负责人能胜任危化品经营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变更许可证就是监管部门对新任主要负责人资质、能力的确认。

许可证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会被认定为证照失效、违规经营,变更后才能保证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人变了,安全责任人就变了,许可证上的信息必须跟着变,才能合法、合规、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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